所谓“推三返一”,一般指的是:
用户通过支付一定费用或购买某项产品/服务,获得参与资格。之后推荐三名他人也完成相同的购买行为,就能获得返现、返本或其他形式的奖励。
这种模式看起来像是一种激励机制,但若其核心收入来源并非产品销售,而是通过不断“拉人头”来实现,就可能涉嫌违法。
根据我国《禁止传销条例》第七条规定,传销是指以下行为之一:
交纳费用:要求参加者以交费或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;
发展人员:通过发展人员,并要求被发展人员再发展他人,形成上下线关系;
拉人返利: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、返利依据。
只要同时符合其中两项,就有可能构成传销行为。
如果用户要先支付费用(哪怕是买产品)才能参与,基本满足“交费入门”要件。
如果返利依赖于推荐三人成功购买,那就存在“发展下线返利”,满足“拉人返利”要件。
如果产品是伪需求、价格严重高于市场,或根本没人真正消费,只是“走个形式”,那么返利资金来源本质是“后来人交的钱”,即“资金盘式运作”。
结论:如果“推三返一”的返利模式依赖拉人而非真实销售利润,就很容易落入传销范畴。
近年来,多个地方市场监管局发布过风险提示,明确指出:
“裂变返现”“推人返利”模式易涉嫌传销;
重点查处“包装成社交电商、会员制”的传销变种;
部分打着“社交新零售”“消费返利”“拉新免单”旗号的平台,在法律意义上构成组织、领导传销罪。
司法实践中,很多看似“创新营销”的返利模式,在资金链断裂或举报后被认定为非法传销或非法集资,主办方甚至被判刑。
“推三返一”如果仅作为短期活动促销手段,有真实商品交易支撑、返利不依赖下线扩张,一般不会被认定为传销。
但如果模式高度依赖“人拉人”、利润主要来自推荐奖励而非商品价值,就已经脱离了合法营销的范畴。
组织者若策划并推行类似结构模式,一旦被认定为传销,可能构成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“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”;
参与者若发展他人、形成层级关系,也可能被追究“传销参与者”责任,影响个人信用或面临行政处罚;
消费者如受损失,维权难度较大,且法律不予保护非法所得。
“推三返一”这个形式本身不是法律术语,也不必然违法,但只要其运作模式中同时具备“交费门槛”“拉人返利”等传销要素,就可能触碰法律红线。
建议企业在设计营销策略时,坚守“产品真实、价值对等、激励合规”的底线;而普通用户则需增强识别能力,不盲目跟风、避免落入法律风险。